为什么一般存款账户不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开立,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什么1般存款账户不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开立


1、为什么1般存款账户不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开立


首先,1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因此,此类账户的监管是由发放借款的金融机构负责的,而人民银行是通过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备案的形式来完成监管的。


拓展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OC),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1] 。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合并组成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国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2]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存款人开立1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自主选择不同经营理念的银行,既能享受不同银行的特色服务,又可以分散在1家银行开立账户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但是,需要明确的是,1般存款账户不能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指同1营业机构)开立。


存款人开立1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并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资金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开立程序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1般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符合1般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同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自开立1般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基本存款账户开启银行。


开立1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1条 为了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专项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到期归还,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专项借款是指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并通过指定的地方商业银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融资,专项用于解决地方要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专项借款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第3条 省级政府根据上述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机构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及政府借债的偿还能力,在多方筹措偿还资金仍难以解决支付风险的情况下,由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地方金融风险及处理情况,请求国务院批准同意向中央专项借款。第4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其它有关部门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风险情况及支付资金缺口等情况进行审查;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承贷的地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信贷收支等经营状况的审核;财政部主要负责审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几年的财政收支、当年的财政预算、还款期内财政预算安排及政府的实际偿还能力等情况。按照审查意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它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中央专项借款的意见,并报国务院核准。第5条 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借款报告,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承诺如期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放的专项贷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专项贷款本息,由财政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扣款通知在中央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移支付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中扣还。第6条 财政部接到省级政府承诺如期归还贷款的报告,经审查后给省政府复函,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如果省政府不能按期归还再贷款本息,财政部按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扣款承诺书等文件,从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移支付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中扣还。第7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对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它有关部门联合文件的批准意见及财政部对政府承诺申请的复函抄送件,对所在地分行、营业管理部下达贷款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签定借款协议书后,在总行下达的贷款限额内,对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支行或营业管理部下达贷款限额。第8条 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支行或营业管理部根据分行下达的贷款限额与承贷的地方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方可发放贷款。地方商业银行设立表外临时账户,记载该项再贷款的运用情况。该项再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地方商业银行对该项再贷款没有支配权,不体现营业收入。第9条 专项借款的使用期限1般为6至8年,1次落实借款合同,分年签订借款借据。专项借款从划拨至专户之日起计息,借款期内按季付息,从第2年开始或按协议偿还本金,也可提前归还部分或部分借款。专项借款利率按年利率2.25%计息。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加强对专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派专人负责,单独考核,并负责到期收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全面负责借款的使用,根据地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机构的个人存款兑付进度下拨资金,严防各级政府将专项借款挪作他用。要逐年落实还款计划,并将每年的还款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内,确保专项借款按时归还。第十1条 本规定自下发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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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可以向个人借款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证货币币值的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如果对政府发放贷款,政府除了财政税滚纤收外,是没有其他收入的,政府不能通过增加税收来归还陵缺银行贷款,只能用政府权力压制银行用超发货币来对冲贷款,这会引起货币贬值,造成通货膨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大汪仿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4、我国在1994年之后,政府不得向中央银行借款和进支,只能发行国债弥补财政赤字。这对我国的中央银行独立性及货币政策会带来什...


参考答案:1994年以前的1段时问里,中国的财政赤字在很大程度上是从中国人民银行借款或透支来弥补的。在这种情况下,财政赤字的增加就会增加中国人民银行的基础货币供给,因而,货币供给与财政赤字有“穿连裆裤”之说,这表明,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独立性较低。


1994年中国禁止财政赤字从中国人民银行借款或透支,只能依靠在债券市场上发行政府债券来筹资。《中国人民银行法》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购头政府发行的债券,因此,财政赤字的变动不会直接导致中国人民银行资产扩张。可见,这1制度安排提高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独立性,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在实现“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最终月标。




5、中国人民银行5级分类标准是什么




6、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的是( )。A. 对政府财政透支 B. 直接认购、包...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所要考核的知识点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指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本由国家出资,是特殊的国家机关。C项: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商业银行资金不足时,可向其发放贷款,是银行的银行。所以,C项正确。A、B项:《中国人民银行法》29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和包销国债。”通俗来说,就是中央人民银行不能借钱给政府。所以,A、B项错误。D项:中国人民银行是宏观调控机关,并不从事微观金融业务。向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是商业银行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不从事这样的业务。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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